各客户单位:
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《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(试行)》的公告[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0号]第三章第九条规定:纳税人次年需要由扣缴义务人继续办理专项附加扣除的,应当于每年12月份对次年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内容进行确认,并报送至扣缴义务人。纳税人未及时确认的,扣缴义务人于次年1月起暂停扣除,待纳税人确认后再行办理专项附加扣除。
根据上述规定,2019年12月已经开始对2020年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进行确认以及更正录入工作。请按以下方式进行操作:
1.纳税人(即员工)登录“个人所得税APP”,在首页“确认2020年度专项附加扣除”板块进行确认或更正(建议此方式)。
2.如不能采用以上方式进行确认或更正的,请客户单位于12月20日前将人员名单告知我司,再另行商议处理办法。
为不影响专项附加扣除的享受,请于接到通知后及时予以确认或更正。特此通知!
重庆菲斯克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
2019年12月5日
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