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.填写《工伤医疗费结算附件单》一份及《工伤保险医疗费用审核结算表》一式两份;
2.受伤职工的工伤认定决定书原件1份;
3.《重庆市工伤事故伤害报告表1》原件1份;
4.受伤职工身份证复印件1份;
5.加盖医院鲜章的诊断证明书原件1份(若原件已交认定使用,可交复印件1份);
6.若员工在门诊就医,需出具加盖医院鲜章的门诊病历原件1份(若原件已交认定使用,可交复印件);
7.若员工在门诊就医,需出具门诊发票对应的处方签、报告单、化验单、费用清单等相关原始票据资料各1份(发票与报告单处方签必须一一对应);
8.若住院需出具住院发票及住院费用清单原件1份;
9.出院证原件1份(需加盖医院出院专用章);
10.若住院需出具加盖医院鲜章和骑缝章的住院病历原件1份(出入院记录、住院长期、临时医嘱);
11.若住院需出具《重庆市工伤职工住院申请表(表6)》原件1份;
12.在参保地协议医院外就医需出具《重庆市工伤职工定点医院申报表》原件1份(重庆市内表3或重庆市外表4);
13.交通事故,要有交管部门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、调解书、事故责任方或保险公司赔付证明原件1份(社保审核时要看原件,交复印件)。
14.涉及第三方责任伤害,必须附公安、派出所出现场责任认定及调解赔偿书原件1份。
属于下列情况的,还需在提供以上资料的同时,提供以下相关证明材料:
1)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伤害的,提交公安机关或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或其他有效证明。
2)由于机动车事故引起的伤亡事故提出工伤认定的,提交公安交通管理等部门的责任认定书或其他有效证明。
3)因工外出期间,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的,提交公安部门证明或其他证明;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,认定因工死亡提交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结论。
4)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,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,提交医疗机构的抢救和死亡证明。
5)属于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,公众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,按照法律法规规定,提交有效证明。
6)属于因战、因公负伤致残的转业、复员军人,旧伤复发的,提交《革命伤残军人证》及医疗机构对旧伤复发的诊断证明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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办理时限:1-2个月(交件时间:1-24日接收资料当月25日前交件;25日至月底接收资料次月25日前交件。取件时间:交件后1个月领取结算单,领结算单后次月划款至公司(特殊情况除外)

